自有品牌专业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7/01 来源:cc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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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有品牌专业委员会名单

(2024年6月27日自有品牌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上表决通过)



企业名称 委员姓名 职务
主任委员 九江联盛超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柳小霞
集团党委副书记 杂货事业部总经理
副主任委员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邹玉华 副总裁
副主任委员 武汉中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唐礼虹 副总经理
副主任委员 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孙健 采购总监
副主任委员 海洋管理委员会(MSC) 安延 中国区总经理
委员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王涛 公司助理总经理;超市事业部总经理
委员 贵州合力超市采购有限公司 邹嵘 自有品牌采购经理
委员 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秦博 自有品牌事业部高级经理
委员 湖北雅斯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郭晨 物流及供应链中心总监
委员 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曾丹 集团公司副总监自有品牌总监
委员 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顾凤敏 副总经理
委员 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 戴洪 自有品牌事业部采购总监
委员 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赵丽君 采购总监
委员 北京华冠商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谢友全 采购总监
委员 广东嘉荣超市有限公司 刘志强 自有品牌总监
委员 福建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邹显增 采购总监
委员 永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深田实 商品总部总经理
委员 长春欧亚集团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马达 采购总监
委员 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钱菊丽 采购营销中心自有品牌部经理
委员 安徽生鲜传奇商业有限公司 沈华烽 总经理
委员 安徽省徽商红府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刘海云 副总经理
委员 安徽金华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王玮 总经理
委员 SPAR中国(上海世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 朱琳 商品总监
委员 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张欣暾 自有品牌经理
委员 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顾艳 自营公司总经理
委员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卢坤朋 自有品牌总监
委员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陈春燕 常规业务总监
委员 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徐学亮 创新中心采购经理
委员 王一实业集团衡阳香江百货有限公司 罗霄 总经理助理
委员 信誉楼百货集团有限公司 杨振 信誉楼超市事业部采购总经理
委员 唐山家万佳超市有限公司 赵雪英 采购部长
委员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庄建青 超市公司董事长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自有品牌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自有品牌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CFA Private Brand Development Committee

第二条  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守《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接受理事会领导,并在协会秘书处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会员代表自愿组成,代表各行业企业的共同利益和意愿,向协会提供意见、建议和决策依据,组织会员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宗旨:遵守《章程》、本工作条例和行业自律。为提高企业自有品牌经营水平,满足消费者日益增强的需求,推动中国连锁经营事业健康发展,搭建良好的沟通、议事平台。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发挥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服务、沟通、协调和监督作用: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协会和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自律;

(二)参与协会或政府有关行规行约、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承担协会或政府委托的相关工作;

(三)贯彻落实协会理事会决议,执行本委员会工作决议;

(四)研究市场和行业的发展动态及出现的问题,向协会理事会提出对策和建议;

(五)协助开展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发布行业信息和行业标准;

(六)协助开展行业检查、行业评估和专业资格认证;

(七)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八)反映委员代表的愿望和要求,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引进和推广先进自有品牌商品理念,组织品牌建设、代工生产、营销等方面的交流; 

(十)不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研讨活动; 

(十一)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委员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包括企业委员、社会团体委员和专家委员。企业委员应为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经营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连锁企业、中介机构和相关企业;社会团体委员应为地方连锁经营协会或相关社会团体;专家(个人)委员应为从事或关注本行业发展和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任期与当届会员大会同步,最满五年。

第七条 上述企业、团体和专家申请加入本委员会,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员,企业委员还应该是所属行业或区域的代表性企业。团体和专家委员应有从事自有品牌相关业务的经历,并有一定的行业权威性。企业和团体委员代表本人应由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

(二)承认并遵守《章程》和本工作条例,积极参加协会和委员会主办的各项活动;

(三)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章程》等的行为;

(四)自愿提出申请。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委员会表决或主任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委员接到批准通知后办理手续,颁发委员证书

第九条 委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审议本委员会各项工作的表决权;

(三)出席委员会年会,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四)对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章程》和本工作条例以及行业道德规范,执行委员会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提供协会、委员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代表所属行业积极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按照规定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

(七)支持委员会工作,推荐新委员和对自有品牌建设有促进的相关企业。 

第十一条 退会

(一)委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出,并交回委员证;

(二)对严重违反《章程》、本工作条例,损害委员会名誉的委员,经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籍,并向协会理事会通报;

(三)委员本人连续两次不参加委员会年会和活动,或不能支持委员会相关工作的,应按有关要求进行调整,原则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

(四)经催缴一年内仍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

(五)对取消会籍和除名的委员,将收回委员证,在委员会内部通报,并向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变更

企业和团体委员代表如离开原单位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所在单位要及时提出书面变更通知,推荐新的代表人选,经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重新换发委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联合主任)、副主任、委员、总干事。

委员:若干名,由协会各行业会员组成,首届委员由协会秘书处提名,被提名企业或个人自愿参加;届期内会员企业可自愿提出申请加入,按委员会程序增补委员。

副主任:2-5名,由委员自荐,经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按委员会程序每年可增补一次。

主任:1名,由副主任选举产生,任期一年。期满后仍担任副主任,直到本届委员会任期结束。

总干事:1名,由协会秘书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配合委员会联络和各项工作实施。

第十四条 主任职责

主任:作为委员会各项活动的召集人,主持委员会会议和活动;代表委员会向理事会汇报工作;代表委员会出席或主持协会主办的相关活动。

副主任:协助主任主持委员会某方面的工作;收集委员建议和意见。

主任委员会:作为委员会的常务议事机构,执行委员会决议,审议入会申请和做出临时性工作决议等。

第十五条 换届

委员会任期与协会会员大会届期同步,每五年举行换届选举:

(一)换届会议召开前,协会秘书处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上届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的意见,采取定向邀请和自荐形式产生新一届委员会名单,并组织召开换届会议。

(二)换届会议由上届主任委员做委员会总结报告,协会秘书处确认到会委员资格,宣布新一届委员会成立。

(三)新一届委员会的首任主任可由协会秘书处提议,委员会表决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委员自荐,委员会差额或等额选举产生。

(四)上届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连选连任。

(五)委员会换届完成后,向协会理事会通报,颁发新一届委员证书。

第十六条 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题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向委员会负责。工作小组根据专题设立,由相关的委员或委员单位其他人员组成,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组长在工作小组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参会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或五名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委员如特殊原因不能到会,须请假并正式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的决议须由到场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形成。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委员应以书面形式表明自己的意见或授权他人。委员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通过决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可经过协会授权向社会发布。

第六章 条例修改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修改由委员提出议案,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活动所需开支由协会提供,同时接纳国内外企业和团体的赞助。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四条 由于委员会运营出现《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情形,由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终止。终止决议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终止后的资金,按照《章程》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常设办公机构由协会秘书处发展部兼任。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经2018111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自有品牌专业委员会2018年工作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本委员会。